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8912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05年07月05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5〕53号 | 发布日期: 2005年07月11日 |
| 主题分类: 财政;税务;广播、电影、电视 |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5〕53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五日
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4年度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